97的P2P面临出局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落地了,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与此前网传的版本相差无几,《暂行办法》对于网贷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平台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借款余额设置上限以及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中对于P2P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资金存管的要求。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6%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行业增速、规模更面临大幅放缓、缩减。
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暂行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00万,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根据零壹财经的数据,2015年,我国P2P借贷行业总成交额约为9750亿元,较前一年年大幅增长225%。其中规模靠前的30家平台成交总额超过6000亿元,占行业60%以上的份额。
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目前P2P单个平台上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左右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的情况,估计该比重在40%-50%左右,甚至以上。
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了6212.61亿元,借款人数达到了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在55.27万。
以此来看,如果借款上限严格推行,除了会影响不少P2P业务外,显然还将直接导致行业增速的放缓、交易规模缩水。
对于借款上限的规定,银监会在发布会上回应称,这是基于三点考虑:
1、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不管是投资端,还是资产端都要小额、分散,主要为金融机构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
2. 从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收集上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一些大额融资需求能否在通过大数据风控的手段来完成,目前并未得到验证。
3. 按照国际惯例来讲,现存比较规范的网贷平台,定位就是小额。而美国的几家网贷机构对于借款人都进行了额度,在个人上限是5、6万美元,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
业内普遍认为,一方面,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让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本质,以及普惠金融的定位,长期来看必然会利于P2P行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借款限额的限制也让现有P2P平台覆盖的人群、提供的服务有了更多限制。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暂行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另外,《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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